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切实保护全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学校稳定和发展的局面,特制订本规定。
一、信访工作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转变观念,更新方法,不断探索新途径,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要实践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实施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学校安定团结;了解社情民意,调动师生积极性,促进科学决策,促进学院各项事业不断发展。
二、信访工作原则
1.信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耐心细致,秉公办事,不允许简单从事,互相推诿,徇私枉法。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3.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早反馈,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启动信访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快速反应、限期解决。重大信访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情况。
5.信访处理件件有结果,一包到底。
6.对信访事项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7.把解决问题和教育疏导相结合,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8.信访事项结案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理意见落实。
三、信访工作程序
1.对信访事项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工作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
2.信访内容根据职责范围,由学院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3.信访工作人员根据办公室主任意见或按照学校党委领导批示把信访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视不同情况确定处理期限。
4.信访工作人员及时催办、督办信访事项,审查处理结果。
5.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主办单位应把信访件和处理结果交回学院办公室。
6.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报告做出批示的党委领导和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7.及时分析和总结信访事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