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各部门同广大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各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工作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内外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五)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办公室提出。向学院领导走访,须经学院办公室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机构上交而来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办公室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办公室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办公室批转所涉及的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办公室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办公室受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病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校医院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办公室和有关学院领导。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办公室协调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办公室同意。
学院办公室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办理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则不再重新处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