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政公文管理,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学校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全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学校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分隔,如“秘密★1年”。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时,先编排主办单位署名,其余发文单位署名依次编排。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联合发文时,应在对应发文单位署名上用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具体版式按照《郑州航院党政公文版式》(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部门和同级单位,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二)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应当由本单位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部门。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了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原则上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
第十六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部门。
(二)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涉及校内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相关单位之间应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
(三)上级部门给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性原则下发普发性公文或特定范围公文。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同级党政部门、党政部门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学校内设机构除党政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文签发前应当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与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合法性审核和风险评估是否符合规定等。
(五)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点、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认定不宜发文的文稿,应当退回办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要求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办文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 送党政办公室审核的公文,须先由办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由办文单位分管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对公文审核后,报校领导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单位负责制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党政办公室应在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由拟稿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除对外行文需要纸质公文或印制少量公文存档外,一般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四)核发。纸质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学校非涉密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的,在履行所兼任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文由党政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上级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部门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或者上级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七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 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九条 二级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二级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条 新设立的党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部门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电子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电子公文的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